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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19:32:41 股吧网页版
慈星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
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
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
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22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5号《关于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0万元至17,000万元;4月20
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

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817.16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1条、第6.2.5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2022〕15号《关于对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孙平范、杨雪兰、邹锦洲:

经查,2022 年 1 月 28 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披露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为 13,000 元至 17,000 万元。4 月 20 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 年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1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7,500 万元至 9,000 万元。
4 月 28 日,慈星股份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8,817.16
万元。慈星股份业绩预告技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慈星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孙平范作为慈星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杨雪兰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锦洲作为慈星股份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慈星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论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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