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合理的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完整、合理、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由于内部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中,公司将不断深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为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并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或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3%。
②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或营业收入的 1%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3%。
③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0.5%或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 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控制环境失效;当前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时间内未加以改正;外部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前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相关部门的调查并吊销营业执照或受到重大处罚;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②不构成重大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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