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2
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 吉艾 公告编号:2023-016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项目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项目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书,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2013 年下半年,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上海分行”或者“原告”)借款人民币 12.7 亿元,
贷款期限为 10 年,自 2013 年 9 月 11 日至 2023 年 9 月 11 日。
被告一作为抵押人及质押人、嘉兴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及保证人、浙江三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蔡丽萍作为质押人及保证人、戴其丰作为保证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质押人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中润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函,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为上述债务与被告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后因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中润公司作为共同还款人之一,一同被起诉。2017 年初,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吉创”)自民生上海分行受让了该笔不良债权,因与该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上海金融法院将新疆吉创列为本案的第三人。2022年 11 月份,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新疆吉创与民生上海分行达成调解协议,已就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予以解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1 月 19 日,上海金融法院就该案作出(2021)沪 74 民初 2860 号民
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 1,096,900,000 元;
2、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的借款利息
237,134,116.24 元,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期
间以按《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本金、利息为计算基数,按约
定的逾期利率逐期累计计算,其中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起的逾期利率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再上浮 50%浮动计算,
2022 年 8 月 16 日起以本金利息之和 1,334,034,116.24 元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为
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10%再上浮 50%浮动计算);
3、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0 日前已支付的利息
220,844,047.12 元,扣除按《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计算的
利息后,差额部分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按逾期利息、利息的顺序冲抵被告苏州中
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欠款金额,被告苏州中润置业
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已陆续支付给第三人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的 96,333,847 元,于实际支付之日按逾期利息、利息的顺序予以冲抵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欠款金额;
4、被告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嘉兴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丽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丽萍、戴其丰对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
二项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并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需在相关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据本判决获得个别清偿),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6、若被告苏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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