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29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
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3)001670号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相关事项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持续经营
吉艾科技公司7个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因债务逾期未偿还涉诉,导致抵押资产被查封拍卖使用受限制;有息债务余额17.55亿元,其中逾期9.43亿元;2019至2022年度经营持续大额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8.30亿元,已经资不抵债。吉艾科技公司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财务状况持续严重恶化。以上情况表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虽然吉艾科技公司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的影响导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吉艾科技公司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审计受限
受房地产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影响,吉艾科技公司子公司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被管理人接管;不良资产对应的底层资产处置进度不达预期,导致吉艾科技公司出现多项债务违约。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对部分不良资产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及借款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获取前述
不良资产投资、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负债等资产、负债项目计量准确性;收入真实性及截止,成本费用和负债真实性及完整性认定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1、持续经营
吉艾科技公司通过正在开展和拟开展的多项经营举措改善公司的财务困境,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有关资料见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其有效性取决于上述改善措施的实施结果。受制于多项不确定事项,包括:
(1)吉艾科技公司是否能够,成功并及时实施若干AMC业务及炼化板块业务的出售计划,成功并及时剥离亏损公司及风险较高子公司,并按照现金流预测的时间表及时回收相应的销售款项。
(2)吉艾科技公司是否能够,成功并及时通过与金融机构的积极沟通取得新增融资,以满足经营和融资的资金需求,并与贷款人就现有借款的重组以及继续满足重组的条件达成一致。吉艾科技公司是否能够成功与贷款人协商并达成一致,不会对吉艾科技公司采取任何行动,行使其权力要求及时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虽然吉艾科技公司已在其本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其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改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但因前述多重不确定性及该等不确定性的潜在相互作用以及可能的累积效应,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判断吉艾科技公司以持续经营能力假设为基础编制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审计受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吉艾科技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投资(川塔项目)账面收购成本10,853.76万元,累计回款413.53万元,账面净值10,440.23万元。该不良资产投资-川塔项目债务人为四川省川塔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塔公司”),抵押资产为四川广播电视塔2.3万平方米建筑物及对应10亩商业用地。2022年10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08破6号决定书,川塔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管理人。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公司破产清算仍在进行之中,所有资产已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查封。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川塔公司抵押资产进行了清查盘点,对川塔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了访谈,由于该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处置方案尚未确定,破产管理人无法对优先受偿资产的金额进行确认,我们未能获取川塔项目不良资产期末可收回公允价值的存在、计价准确性认定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长期股权投资-苏州中润丽丰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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