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7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3〕第 45 号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案
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 2022〕第 207 号的回复》、 10 月 14 日披露
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 2022〕第 56 号的
回复》等公告显示, 2020 年 2 月 24 日至 8 月 13 日和 2022
年 3 月 9 日至 4 月 8 日期间,你公司分别发生 4 起、 7 起诉
讼,涉案金额分别为 7,730.8 万元、 1,671.32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1.46%、 17.09%。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迟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才对外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
你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
2
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审议通
过《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你公司控股股
东山高速香榆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山高速香榆”)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不少于
70,000 万元,并拟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赠
与现金支付至公司制定账户。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你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你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显示,山高速香榆未按约定如期向
你公司赠与资产。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交易进展情况,
迟至 2023 年 1 月 3 日才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2.8 条
第二款和第 8.6.3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4 月 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