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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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的委托,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3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及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其中,公告披露的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黄浦区南车站路 366 号2 楼公司会议室。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公告》,公司因经营发展需
要,定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搬迁至新地址办公;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地点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 9 号院 2 号楼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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