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的风险投资范围:
(一) 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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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用于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的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指定代理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文件,并组织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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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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