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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任子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信息档案登记和报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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