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股权和证券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人员;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
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