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除审计委员会成员具有《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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