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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8 21:48:45 股吧网页版
*ST邦讯: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9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1-1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
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 8000 万元、2000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8 月 30 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 1000 万元后,邦讯
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 9000 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 年 1 月 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 20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2018 年 1 月 29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
世通借款 2000 万元提供担保。

5.2018 年 5 月 1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 1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1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 年 7 月 2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
亚评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 2017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 月,杨志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
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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