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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07 18:53:21 股吧网页版
*ST邦讯: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07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2-0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 号)。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1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张庆文,男,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邦讯技术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戴芙蓉,女,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邦讯技术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实际
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邦讯技术、张庆文、戴芙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
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邦讯技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
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某英借款 8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简称向杨某英借款事项)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8 月 30 日,就向杨某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 1000 万元后,
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 9000 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 年 1 月 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某强借款 20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8 年 1 月 29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
洪某通借款 2000 万元提供担保。

5.2018 年 5 月 1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某满借款 15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 1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 年 7 月 2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
陈某评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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