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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28 22:18:40 股吧网页版
*ST邦讯: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补充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29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2-016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关注函相关的律师核查事项涉及公司 48 债权人,目前律师已对 20 家债权人
进行了核查,还有 28 家债权人尚未取得债务豁免的内部审批文件,待律师取得相关资料后再对剩余债权人债务豁免授权审批情况发表意见。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发布《关于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因关注函所涉及的律师核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律师尚未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律师已对 20 家债权人进行了核查,现将此次律师核查工作补充公告如下:

2022 年 1 月 6 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债务获得豁免的公告》称,
陆续收到供应商及施工单位等债权人出具的债务豁免函,金额合计 3,494.68 万元。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 请你公司逐项说明相关债务豁免函的主要内容、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经办人及见证人、所涉债权人及与经办人之间的关系、函件接收方式或者渠道、收函日期,逐一核实相关方就债务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债务豁免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债务豁免函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债务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确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意见:

(1)债务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经律师核查,公司取得 48 位债权人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31 日期间签署
的《债务豁免函》,其主要内容为:“鉴于邦讯技术目前存在经营困难,我公司同意给邦讯技术部分债务豁免。截至本债务豁免函出具之日,我公司同意豁免邦讯技术欠我公司债务总额的 50%,以上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2)债务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情况

经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计 20 家债权人(债务豁免总
额 8472330.46 元)已取得关于同意对邦讯进行债务豁免的内部审批文件。

根据邦讯技术工作人员的说明,因临近春节部分债权人公司已提前放假,相关资料不能及时取得,因此,还有 28 家债权人尚未取得债务豁免的内部审批文件,待律师取得相关资料后再对剩余债权人债务豁免授权审批情况发表意见。

(3)发出债务豁免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债务豁免函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债务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确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

经律师核查前述 20 位债权人提供的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以及《债务豁免函》
并电话访谈前述 20 位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前述 20 位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行为已经全体股东决定同意,因此律师认为,前述 20 位债权人对邦讯技术的债务豁免行为已获得有效且充分的授权。

经律师核查,前述 20 位债权人均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债务豁
免行为已经过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单方意思表示《债务豁免函》,在到达相对人邦讯技术时生效。该债务豁免行为系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第 134、136、137、143 条的规定,因此,律师认为,前述 20 位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函形式要件齐备,具有法律效力,债务豁免行为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经律师对上述 20 位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访谈结果,
上述 20 位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均表示该债务豁免不可撤销、不得变更,亦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存在《民法典》第 147、148、149、150、151 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债务豁免行为不可撤销。因此,律师认为,上述 20 位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行为为单方面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可变更、不
可撤销。

2.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涉及豁免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
形成的时间、原因、债务金额、前期相关会计处理、本次豁免比例等,并说明上述债权人与你公司、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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