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9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有关事项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 9 层
邮政编码:100052 电话:(8610)83913636 传真:(8610)83915959
二○二二年一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邦讯技术”)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债务获得豁免的公告》(2022-007);
2、债务豁免函(原件 31 份,扫描件 17 份);
3、部分债权人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4、京信网络与邦讯技术、京信通信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5、邦讯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监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
承诺及说明;
6、邦讯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监高名录。
公司已出具说明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资料均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遗漏、误导等情形;上述材料中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电子扫描件的,均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电子扫描件一致;其所作出的说明、承诺、陈述与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遗漏、误导等情形,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该核查验证不包括对签字和印章的真实性的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电话访谈以及询问,保证本专项意见所发表的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个人进行了询问。公司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出具的声明、说明亦构成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关注函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内部控制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公告引述。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请你公司逐项说明相关债务豁免函的主要内容、签署日期、签署地
点、经办人及见证人、所涉债权人及与经办人之间的关系、函件接收方式或者渠道、收函日期,逐一核实相关方就债务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债务豁免函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债务豁免函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债务豁免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确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债务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取得 48 位债权人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31 日期间
签署的《债务豁免函》,其主要内容为:“鉴于邦讯技术目前存在经营困难,
我公司同意给邦讯技术部分债务豁免。截至本债务豁免函出具之日,我公司同意豁免邦讯技术欠我公司债务总额的 50%,以上豁免不附带任何或有条件。”
(二)债务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情况
序 债权人名称 债务豁免金额(元) 履行内部审批情况
号
1 济南尼安物联网科技有 1802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