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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03 19:26:40 股吧网页版
*ST邦讯:关于部分债务获得豁免的补充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4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2-027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债务获得豁免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披露《关于部分债务获得豁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2),现公司就该公告相关具体事项及进展补充披露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取得钟绪强向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豁免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原件。公司委托的律师见证了债权人钟绪强签署《承诺函》的全程,并拍摄了债权人钟绪强手持《承诺函》(含身份证)的照片,同时债权人钟绪强向上市公司提供《承诺函》电子版材料以便备案。在签署《承诺函》之后,钟绪强拒不交付纸质版原件。

2、公司及其实控人就保障债权人权益等事项,没有与债权人达成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债权人同意豁免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因为其向公司实控人提出了两个要求均得到了满足:一是向债权人支付 50 万元人民币现金;二是由张庆文的子女置换上市公司对债权人原有的保证责任。

3、截至本公告日,钟绪强尚未依照《承诺函》的承诺,向法院提交不再执行其与公司相关责任和财产的请求书,《承诺函》所涉案件目前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6)。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不可撤销豁免承诺函》第 7 条规定: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承诺人处有钟绪强的签名,签署
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可撤销豁免承诺函》不存在
其他生效条件。没有交付纸质版原件,不等于没有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意见书,公司认为:目前债权人钟绪强未向公司提供其签署的《承诺函》原件,但该《承诺函》已具备法律效力。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债权人钟绪强沟通,争取早日取得《承诺函》原件。公司同时也提醒投资者,能否取得《承诺函》原件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最终未能取得《承诺函》原件,公司将通过必要法律途径以确认该《承诺函》已具备法律效力,但最终须以法院的裁决为准。特此提示。

对此给投资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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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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