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114-01号
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zse.cn/)公告了定于 2025 年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5:00在新疆昌吉市宁边西路26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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