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三)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如下:
1.基本薪酬:应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经营业绩以及个人履职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经营情况、市场变化及长期发展战略,可采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合法合规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四)特殊情形差异化安排: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且薪酬中不包含职工福利费、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酬。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予以发放。
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定薪参照第七条的标准确定薪酬标准,或者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另行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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