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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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其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的提名和建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各事业部总经理、各分公司负责人和公司驻外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 上述交易事项按交易事项类型计算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执行。
第八条 董事(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中所提董事均包含独立董事)及董事
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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