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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