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审计专职人员,
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地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到公司或某些个人秘密以及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报告并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境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