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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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以办公室为日常办事部门,并由董事会秘书任战略委员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调研及拟定投资方案,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投资方案;
(七)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选择、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审、投资决策”等程序进行,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
(一)项目选择。办公室负责搜集或受理投资项目的初始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调研考察及初步可行性分析,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立项建议。
(二)项目立项。战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书面立项意见,组
建投资专项工作组。
(三)可行性研究。投资专项工作组负责进一步尽职调查,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拟订投资方案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
(四)项目评审。战略委员会对投资专项工作组调研结果及拟定的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向董事会提交投资议案。
(五)投资决策。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提议人提议并提交正式议案后,董事会就项目投资作出决策。按照权限应由股东会决策的股权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实施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报告或投资调整的建议。各重大战略举措实施负责人也应随时与战略委员会保持沟通,并按季度向战略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管理重大战略举措和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审批正式立项、组建专项工作组论证、战略委员会审议方案三个程序后方可报董事会审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若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案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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