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300314 证券简称:戴维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
非独立董事 5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事 5 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1
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
举产生。 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现金股利政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资 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或经营性现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累计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三)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但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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