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除本制度规定的上述证券投资行为之外,其他投资行为按照《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具体证券投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和计划,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事项由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证券投资配置策略、证券投资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计划,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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