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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