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本规范。
第二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
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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