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母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或者“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控股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对控股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八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只有 1 个股东的公司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 1名董事)、监事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 1名监事)。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
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交公司报备后执行。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决策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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