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任职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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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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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能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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