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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7 20:37:24 股吧网页版
硕贝德: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四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套期保值的数量应与现货所需原材料数量大致匹配;

(三)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分析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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