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
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事务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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