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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2 15:33:41 股吧网页版
华灿光电: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3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的董事及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法做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
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
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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