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成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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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第十一条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自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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