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公司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参照本条第(三)项执行;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 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结合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按年度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者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或者津贴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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