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3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江苏
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拟豁免公司所承担债务合计 32,922.05 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
公司对《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回函工作,现就《关注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事项 1】公告显示,你公司近期收到原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公司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债务,改为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2021 年 12 月31 日,公司收到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由中海外城开代付前述部分债务。
请你公司说明前述债权转让及债务代偿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相关债权转让及债务代偿是否已生效,是否不附带任何条件、
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是否仍具有债权追索权力,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是否已成为你公司合法债权人,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回复: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公开处置债权,合计 32,922.05万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别竞得前述债权,并与上述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公告、通知义务,依法为前述债权的持有人。前述债权转让依法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中海外城开于 2021 年 12 月 26 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为德威新材
代偿前述部分债务,经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协商达成一
致,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债权持
有人发出书面代偿承诺书,依照约定支付对价,依法就承诺代偿金额向公司送达代偿通知书。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送达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函中也载明了前述事实,各方完成了意思表示合意,并有效通知了债务人。基于上述事实,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与承担代偿义务等额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扣减中海外城开承担代偿义务金额后余额的债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相关承诺代偿的行为依法有效,基于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有效。根据前述事实和公司收到代偿通知书、豁免函所载内容,该代偿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原债权人无债权追索权利。
除公司收到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代偿通知书、关于豁免的函明确载明的内容外,公司与各方就相关债权转让、代偿以及因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债权等事项无其他协议安排。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授权及程序
律师查明,2021 年 12 月 24 日,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
公开处置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依法定程序竞得并与恒丰银行、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将其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 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资产文件项下的
其他权利)相关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2021 年 12 月 30 日,恒丰银行、
农业银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告。2021 年 6 月 11 日,
交通银行根据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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