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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8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周建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号 1 幢 603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戴红兵,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陆仁芳,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姚介元,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ST 德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ST 德威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为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及其控制的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超”)、苏州伊泰 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伊泰诺”)、苏州乾威电气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合计提供担保 28,300 万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 5,667.01 万
元。

(二)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就应收票据的商业实质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与对外担保相关预计负债的 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ST 德威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德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ST 德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德威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条、第 3.1.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德威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ST
德威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德威时任董事姚介元自2017年 3月起担任苏州德超制冷
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ST 德威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ST 德威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戴红兵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ST 德威主要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未发生在其总经理任期内;二是其个人工作职责不包括审批 对外担保事项,对担保发生的过程不知情;三是*ST 德威内部制 度明确规定带公章外出需经总经理批准,违规担保的发生是由于 控股股东未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申请,其作为总经理对*ST 德威违 规担保事项不存在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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