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8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周建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号 1 幢 603 室,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戴红兵,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陆仁芳,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姚介元,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ST 德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ST 德威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为控股 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及其控制的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超”)、苏州伊泰 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伊泰诺”)、苏州乾威电气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合计提供担保 28,300 万
元。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 5,667.01 万
元。
(二)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于无法就应收票据的商业实质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与对外担保相关预计负债的 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事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ST 德威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德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ST 德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明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德威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条、第 3.1.7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ST 德威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德威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时任财务总监陆仁芳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ST
德威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德威时任董事姚介元自2017年 3月起担任苏州德超制冷
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ST 德威上述第一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时任总经理戴红兵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ST 德威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出申辩。
戴红兵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ST 德威主要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未发生在其总经理任期内;二是其个人工作职责不包括审批 对外担保事项,对担保发生的过程不知情;三是*ST 德威内部制 度明确规定带公章外出需经总经理批准,违规担保的发生是由于 控股股东未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申请,其作为总经理对*ST 德威违 规担保事项不存在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