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11
关 于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关 于 对 江 苏 德 威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关 注 函 》
之 相 关 问 题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至合字 2022 第 00333 号
上 海 至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东 大 名 路 501 号 白 玉 兰 广 场 42 层
致: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至合”)接受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德威”)的委托,对公司 2022年 1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6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所涉及的需律师核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并通过访谈、查验证件及文件等方式对上述《关注函》涉及的事项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2.2021 年 12 月 16 日签署的《恒丰银行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不良资
产转让协议》(编号(2021)年恒苏分(信转)字第(1)号);
3.2021 年 12 月 16 日签署的《农业银行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不良资
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信苏-B-2021-0017);
4.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的《恒丰银行与信达关于江苏德
威新材料债权转让的公告》;
5.2021 年 12 月 30 日在新华日报上发布的《农业银行与信达关于江苏德
威新材料债权转让的公告》;
6.2021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交通银行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单户债权
转让协议》(编号中国华融江苏 Y10210052-1-1 号);
7.2021 年 6 月 22 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的《交通银行与华融关于江苏
德威新材料债权转让的公告》;
8.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及公司出具
的《回执》,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400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且中海外城开享有公司该 5,400 万元的债权;
9.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函》,豁免 5,400
万元债权的偿还义务;
10.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及公司出
具的《回执》,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 5,622 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且中海外城开享有公司该 5,622 万元的债权;
11.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函》,豁免 5,622
万元债权的偿还义务;
12.2021 年 12 月 31 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债务豁免
的《函》,豁免公司 13,203.05 万元的债务;
13.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债务豁免
的《函》,豁免公司 8,697 万元的债务;
14.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中海外城
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将共同参与公司的重整投资;
15.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海外城开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中海外城
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将共同参与公司的重整投资;
16.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公司内档材料;
17.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公司内档材料;
18.中海外城开的公司内档材料;
19.2021 年 12 月 26 日中海外城开就江苏德威债务重组事宜的《股东会
决议》;
20.江苏德威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债务豁免函的问询函》;
21.江苏德威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债务豁免函的问询函》;
22.2022年 2 月 10 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德
威项目组成员的访谈笔录;等
本所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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