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Landing Law Offices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 邮编: 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Shanghai ,China(P.C 200082)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颖电子”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327)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中颖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11月18日,中颖电子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025年11月18日,中颖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12 月 5 日,中颖电子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中颖电子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中颖电子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