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中颖电子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公司对众华所的年审过程中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2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截至2025年末,合伙人人数为76人,注册会计师共34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9人。
3、业务规模
2024 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6,893.21 万元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7,281.44 万元
2024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684.46 万元
2025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3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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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已生效未执行案件涉及金额 80 万元。另有 3 案尚未判决,涉及金额 4
万元。
(2)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尚无生效判决。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众华所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
管措施 5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34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 2 次和行政监管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众华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众华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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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2026年3月,众华所针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沟通。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
经评估,公司认为:众华所资质合规有效,其在2025 年度执业过程中严格恪守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法定职责,按期完成公司2025 年度各项审计工作。执业期间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审计操作规范有序,所出具的相关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准确、及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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