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目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各子(分)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和经营目标实现。
第三条 审计法务部办理内部审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组织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审计法务部在行使审计监督时,应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为审计法务部,审计法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法务部的考核。
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年度预算列支。
审计法务部办理审计事项时,需由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职业要求: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工作经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流程;
(七)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八)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报告审计结果;
(九)负责跟踪审计成果的运用。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等;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调查、询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责令改正。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于审计中发现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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