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担保事项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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