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四条第(二)项第 1 点至第 3 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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