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公告的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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