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安科技”)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和汇率,到期日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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