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的资金管理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法务部应将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作为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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