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本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从而强化公司在资产处置、业务经营、财务运作、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方面对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等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等方面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子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立。
第八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命、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员工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党群人资部备案。
各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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