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办公会议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