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活动是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现金收购其他公司股权;
(二)以资产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
(四)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开发新项目;
(五)以现金或资产认购其他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对外投资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 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从提出到实施须经过“申请(预审)→初审→审定→
备案”四个阶段。
第八条 投资项目申请(预审)。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
董事、公司总经理提出。由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事项涉及的内容提 交重大投资、收购、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审。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成立项目工作小组,
对项目进行初审,对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依 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项目初审报告 和正式提案。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审定。项目的审定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办
公会议或董事会或股东会。
涉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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