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7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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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计通”或“公司”,证券代码 300330)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验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华虹计通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华虹计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其他口头说明;华虹计通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且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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