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45 号
关于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甲 6 号 22 层 2 座 2201 内 08;
陈作涛,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彦山,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汪芳敏,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2026〕5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壕能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壕能源的控股股东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壕投资集团)代天壕能源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天然气采购款,天壕能源短期内向天壕投资集团归还前述代垫款。2024 年、2025 年,天壕能源分别以前述方式向控股股东归还代垫款 5.24 亿元、5.05亿元,分别占天壕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3%、11.98%。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天壕能源股东会审议的标准,但天壕能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天壕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4 条、第 7.2.8 条第一款的规定。
天壕能源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作涛,财务总监刘彦山,董事会秘书汪芳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十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天壕能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
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作涛、财务总监刘彦山、董事会秘书汪芳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壕能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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