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13号
致: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
2.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业泰然大厦C座1605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4.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魏恺言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9,285,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683%。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883,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