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5-074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再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公司已对本诉讼案件
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单独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再审审查的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应诉通知书((2025)最高法民申 3301 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临潼城投公司”)、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或“申请人”)及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绿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年 7 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临潼城投公司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 2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务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管委会就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向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公司、管委会及临潼城投公司均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临潼城投公司及管委会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在自动履行期内
未能履行,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申请执行书》,已执行到位金
额为 38,574,960.68 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 11,600,190.32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后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30 日、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6
月 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 2023-082 号、2024-044 号、2024-
047 号、2024-059 号、2024-071 号、2024-084 号、2025-005 号、2025-047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 1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天津膜天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 60 号
法定代表人:范宁,董事长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 7号
法定代表人:姜团结,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西安市临潼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兴业西路 2号
法定代表人:陈骊岗,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
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 03 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判令申请人管委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改判申请人管委会不承担原审第三人西安绿源公司的债务补充责任;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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